《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擅自提价将被查处

封面新闻 2019-01-11 17:15 33541

封面新闻记者王攀 董兴生 摄影报道

1月11日,记者从《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8章52条,分别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继《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后,德阳市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明确物业管理职责  从源头减少纠纷

据介绍,目前,德阳市有物业服务企业429家,管理面积达4864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约2.23万人。但物业管理历史欠账较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管理监督体制未理顺等问题,常常导致物业纠纷的产生。

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在推进物业管理中应当担当主责,并细化了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创设了物业管理联系会议制度,推动物业管理由主管部门单一监管向基层政府统筹协调转变。

在物业管理纠纷源头的防控方面,条例明确了首次物业承接查验责任、查验备案、建档及交接等有关事项,以解决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不到位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的具体事项,以解决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权属不清、业主不知情等问题,防止因建设单位遗留问题而引发纠纷。

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违反条例 都将依法查处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属业主共有但建设单位可处分的车位数量和位置、公共绿化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同时,建设单位还须遵守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等规定。如违反有关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了有关规定。凡事未公布或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信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等级、擅自停水电气、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对违建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受到罚款2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

此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存在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条例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存在装修房屋损坏承重结构、违建、侵占损坏公共设施、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或有毒有害物质、违规饲养动物等违规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应承担的交费义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不交费的业主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催促其交纳。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