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宋潇
今年10月,刘先生在成都市二环路某商场五楼一家名为“欧卡曼(卡西露)”的家具店购买了餐桌、床、鞋柜等家具,共计三万余元。可在12月7日晚上,等家具运到家时,他们发现,刚到的新家具外面包装完好,但是里面却伤痕累累。
而运输方称损坏不是他们的责任,无奈之下,刘先生拦住货运司机不让走,据司机描述,当晚他还遭遇了刘先生一行人的殴打。
12月20日,刘先生和家具店相关负责人以及商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刘先生要求家具店“退一赔三”,而家具店则拒绝了刘先生的这个要求,只表示可以对家具进行修补,或者买家退货他们退钱,拒绝“退一赔三”。
为此,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朱界平律师 。朱律师说,在本事件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第一,在行政或刑事层面,如果确实存在对货运司机,进行了殴打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人有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能性。
第二,此事例是否应适用消法的“假一赔三”?朱界平律师说,如果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的,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本事件中,经营者是否存在消法层面的“欺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并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的商品的,购买方可以主张消法“假一赔三”的规定。
但如果不是假货、冒牌货等情形的,双方应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如没有相反约定的,消费者原则上是有权要求退钱退货或修理更换的。若还有其他损失的,购买方可主张赔偿。
早先报道:
评论 0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