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23)|官府的傲慢与偏见:宋朝严禁讼师出现在审判程序中
清朝延续明朝的律法,但与讼师有关的律令更为详细,达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地步。
《大清律例》有12条严治讼师的律令
《大清律例》中,有12条严治讼师的律令,如:“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地方各级官员也要“严拏”讼师、“照律例从重治罪”,“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
查禁讼师得力的官员,会得到褒奖。
《清朝历代上谕档:道光朝上谕档》记载,河南开封府知府邹鸣鹤,因为审案“均能究出实情,且能追出讼师,即时究办,审谳尚属出力”,受到朝廷奖励。
清朝文学作品鄙视讼师
在清朝的文学作品中,对讼师也大多持讽刺、鄙夷的立场,认为讼师“最怕太平,唯喜多事”,“珥笔之奸当杀。”
文学作品中,因为恶遭报应的主角也大多是讼师。生活在康熙、乾隆年间的学者龚炜,在《巢林笔谈》中说:“冥中定罪,莫严于刀笔(讼师),而骨肉相残者即次之。”
就连大家非常熟悉的纪昀写的《阅微草堂笔记》中,也有很多故事教化世人,说讼师“辍是业,竟得令终”,若“恬不知警,卒及祸”,“余亦见一善讼者,为人画策,诬富民诱藏其妻,富民几破家,案尚未结,而善讼者之妻竟为人所诱逃。”
文人作品对讼师的鄙夷,表明清朝时的讼师不仅被“国法予以严厉的禁止,而且在官方舆论的导向下,遭到人们的唾弃”,形成了主流的舆论场。
官府越限制,讼师越有生命力
讼师被官府如此不待见,主要原因之一是,讼师“藉端挟制,聚众抗官”“健讼把持,抗粮多事。”
许多“逞刁架词”的讼师带头抗交官粮,“以致欠粮无知愚民随声附和”,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
这些行为增加了官府治理地方的难度,对官方的威望也是一种漠视和挑衅,自然会遭到官府的厌憎。
要让讼师没有生存空间,最好的办法是教育老百姓“息讼”。
所以,清朝官府想出了一个办法:限制讼状格式、字数,让大多数不识字的老百姓望而生畏,不敢打官司。
但结果却是,老百姓遇到咽不下去的委屈时,即使砸锅卖铁也要打官司,“字限渐少,愚民每每不能自伸其词。说不已,而求之能者(讼师)。”
官府对讼状有严格限制,不怕,找讼师就是了。如此一来,不仅刺激了讼师市场,反而增加了民众的诉讼成本。
《简州正堂翁敬奉上宪准立增减规条以益合州绅粮庶民》打官司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从中窥见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有多大。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25)|讼棍的恶勾当:谁给钱就给谁办事,颠倒黑白不顾天理
特别鸣谢:
刘德忠先生,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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